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