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