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八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