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引用法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