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