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