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电总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