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注册 第二十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