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自己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