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电子银行主要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在境外的外资金融机构,其境外总行(公司)已经进行了安全评估且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不需单独进行安全评估,但应按照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