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除应按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外,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