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