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