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