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