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