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