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
人员证明。
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书面申请。
人员证明。
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