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