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