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