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持信息产业…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90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信息产业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