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