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