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