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