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