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