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