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