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电子烟进出口环节物流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电子烟进出口环节物流管理 第十六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电子烟物流服务供应商不得提供旨在绕开境内外监管体系的服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