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电子烟物流服务供应商不得提供旨在绕开境内外监管体系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