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3. 第四章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子烟进出口环节物流管理

第十五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清关后至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指定仓库的运输,由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境内运输过程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相关服务供应商不得非法销售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