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在产品出库分拣时应当扫码登记,建立产品二维码与零售订单的关联关系,并及时在电子烟二维码追溯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可自主或者采购物流服务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配送时应当随附零售订单,配送货物的信息应当与零售订单、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相应信息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一致。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可自主或者采购物流服务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配送时应当随附零售订单,配送货物的信息应当与零售订单、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相应信息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