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确定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者人员,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责任制,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等,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协调档案、文秘、业务、信息化、保密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