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推进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能力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范围,并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