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六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受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实施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运营场所公布并及时更新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