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