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