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