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