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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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