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