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