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故障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系统参与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 第八十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