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被代理机构法人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自接入之日起,代理机构应当停止为被代理机构提供新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存续业务可以继续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