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引发风险事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取消其业务代理权限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