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 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