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根据需要可以主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