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流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