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