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相关材料应当包含:

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制作电子印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鼓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优先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上述相关材料。